拘傳和傳喚的區(qū)別
要弄清拘傳與傳喚的區(qū)別,先得介紹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所謂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在我國有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摁指印。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對于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總之,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乃諸項強制措施中之最輕微者。而傳喚則是一種偵查手段,是指偵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傳喚通知書后按照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到案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qū)別。
拘傳和傳喚的適用條件
拘傳的適用條件有下列三種情況,可以對被告可以拘傳:
一、必須到庭的被告。
1、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也可以適用拘傳。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shù)酵ァ?/p>
二、經過兩次傳票傳喚。
三、不到庭沒有正當理由。
傳喚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拘傳和傳喚的地點
傳喚地點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其所在單位等。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所居住的地方。
法律規(guī)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