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房后質量問題責任人
1、 施工單位對建筑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如果在最低保修期內出現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2、商品房購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責任
對商品房購房人來說,直接找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賠償非常費時費力,所以在《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了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相應責任,包括要求修復或者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出賣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責任的承擔
1、賣房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將房子的瑕疵如實告知買房人,這樣買房人有權利決定買還是不買。如果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質量問題非常嚴重,買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房屋存在隱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且出賣人本身并不知情,則出賣人亦不承擔責任。買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fā)商主張保修或賠償責任。
3、另外,如果房屋處于保修期內,可直接向開發(fā)商主張保修或賠償責任。如果發(fā)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共用部分,大多數情況下可由物業(yè)承擔維修責任,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列支。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于惡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開發(fā)商開發(fā)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guī)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fā)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墻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于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fā)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