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八年(1858年3月19日),出生于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丹灶鎮(zhèn)銀塘蘇村敦仁里的官宦世家。
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百彽厍驁D,漸收西學之書,為講西學之基矣”。這一年是他從中學轉為西學的重要開端。
光緒九年(1883年),創(chuàng)《不裹足會草例》,規(guī)定入會的人皆不能裹足,凡是已經裹足而重新放足的,都給予表彰。
光緒十四年(1888年),上書光緒帝,痛陳祖國的危亡,批判因循守舊,要求變法維新,提出了“變成法,通下情,慎左右”三條綱領性的主張。
光緒十七年(1891年),先后寫了《新學偽經考》和《孔子改制考》兩部著作,這兩部書都是在尊孔名義下寫成的。
光緒二十年(1894年),開始編《人類公理》一書,后來定名為《大同書》發(fā)表。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清廷與日本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聯(lián)合各18省應試舉人,發(fā)動“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創(chuàng)刊《萬國公報》,并于十月初(11月中)成立了強學會,又名譯書局,也叫強學書局。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刊《強學報》,以孔子紀年,欲“托古以改今制”,宣傳設會辦報,倡導維新變法。
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撰寫了兩部有關明治維新史的專著《日本書目志》《日本變政考》。次年,呈上《應詔統(tǒng)籌全局折》和《日本明治變政考》《俄羅斯大彼得變政記》二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任命為總理衙門章京,籌備變法事宜,史稱戊戌變法。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發(fā)出《答同學諸子梁啟超等論印度亡國由于各省自立書》和《答南北美洲諸華僑論中國只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二文。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撰《物質救國論》,以為中國之病弱,在于不知講物質之學。
宣統(tǒng)二年(1910年),用帝國憲政會的名義草書請求召開國會,指出“若待九年,恐國非其國”,請“立下明詔,定以宣統(tǒng)三年開國會”。
民國二年(1913年),移居上海,辦《不忍》雜志,主張“以孔子為國教,配享天壇”。
民國八年(1919年),五四運動爆發(fā),發(fā)表《請誅國賊救學生電》,首謂“曹汝霖、章宗祥等力行賣國,以自刈其人民,斷絕其國命久矣”。
民國十六年(1927年3月31日),清晨逝世。
《康子篇》《新學偽經考》《孔子改制考》《日本變政考》《俄羅斯大彼得變政記》《大同書》《歐洲十一國游記》等
康有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權意義的法律概念,即憲法。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立憲和共和三種。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直至清末立憲,雖然歷經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專制政體之反復,歷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這未嘗不應歸功于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
康有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主張君主立憲。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庇终f,“君臣一倫,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權歸于眾,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庇纱?,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康有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義的民權觀,強調公民自治。在《萬身公法書籍目錄提要及實理公法全書》中,康有為較為系統(tǒng)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權觀。他認為,人生來平等,同時又充滿差異性,這些充滿差異性的人是獨立的,有自主權,應當“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對此進行規(guī)范。他不但主張長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門、論人公法),甚至認為君民之間也是平等的。在該書的君臣門實理中,他論述道:“民之立君者,以為己之保衛(wèi)者也。蓋又如兩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覓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統(tǒng)稱為君”。把君主比作契約關系中的見證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為一切社會關系的合法性來源,這在當時是一大思想進步。
梁啟超:“先生是最富有自信力的人,他所堅持的主義,無論任何人都不能搖動。在學術上是這樣,做事情也是這樣,從來不肯為了做事而讓自己的主義有所遷就,但卻每每曲解事實來遷就他的主義,所以批評先生的人,總是說他武斷、執(zhí)拗、專制?!?/p>
陳寅恪言及戊戌變法的思想源流曾說,他的先人陳寶箴、陳三立的政治思想和源流與康梁不同:“至南海康先生治今文公羊之學,附會孔子改制以言變法。其與歷驗世務欲借鏡西國以變神州舊法者,本自不同。故先祖先君見義烏朱鼎甫先生一新《無邪堂答問》駁斥南海公羊春秋之說,深以為然。據(jù)是可知余家之主變法,其思想源流之所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