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鄰防險關系
相鄰防險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傾倒危險,給相鄰當事人造成損害之險時,在該相鄰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方享有請求他方預防損害,他方當事人負有預防鄰地損害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防險關系是相鄰權的一個具體種類,是依不動產相鄰有危險而產生,既包括危險發(fā)生之前的防險,也包括危險發(fā)生之后的賠償。
相鄰防險關系的基本內容
1、有害物質侵入的防免關系。有害物質,包括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震動、廢氣、廢渣、廢水、垃圾、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侵入的防免關系,主要是權利人享有請求排放一方的相鄰人禁止排放的權利,排放一方的相鄰人負有停止侵入的義務。
2、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險關系。其主要內容是相鄰的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掘地下工作物,以及施工建筑,必須注意保護相鄰方不動產的安全,不得因此而使相鄰方的地基動搖或發(fā)生危險,或者使相鄰方土地上的工作物受其損害。
3、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倒塌危險的防免關系。其主要內容是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全部或一部分有倒塌的危險時,相鄰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該方作必要的預防。
4、放置或使用危險物品的防險關系。危險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品、劇毒性物品等具有危險性的物品。放置或使用這些物品,必須嚴格按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并應當與相鄰方的建筑物等保持適當的距離,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相鄰方也有權要求所有人將危險物品轉移至安全地帶或采取防險措施。
疏于防險義務造成損害的賠償
相鄰防險關系的損害賠償,適用《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卑创艘?guī)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