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抵消和債權轉讓的區(qū)別
債務抵消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消。債的抵消依其不同的發(fā)生根據,可分為法定抵消與合意抵消。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xié)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xié)議,需要雙方簽字認可。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抵消應具備哪些條件
1、當事人互負債務
意思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雙方都為對方的債權人。除此以外,這兩個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是合法的,違法債權債務不能主張抵銷。
2、互負債務都已到期
一方當事人如果主張用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抵銷,必須在對方當事人債務到期后才能提出,其無權強迫對方當事人放棄期限利益。
3、標的物種類相同、品質相同
如果一方債務標的物為貨幣,另一方債務的標的物為貨物,則不能主張抵銷。如果用品質差的貨物與品質好的貨物進行抵銷,對一方當事人也不公平。所以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應當相同。
為什么債權轉讓可以抵消
債權轉讓抵消的條件是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于被抵消人并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