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復制權是什么意思
在《著作權法》中第十條有規(guī)定,所謂復制權是指將各種印刷、錄像、翻拍等不同方式展現(xiàn)出來的作品復制成一份或多份。當然,不論是什么,都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復制權也是一樣的。
廣義的復制,只是在它的本質(zhì)和意思與原來的東西相同,形式完全改變了;例如最常見、最容易理解的就是我們平時都很常見的將小說以劇本的形式改寫,進而以電影或者電視劇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
而狹義的說法,就僅僅是將原有的東西原原本本的再以同一形態(tài)表現(xiàn)出來,即對原有的東西不進行增添修改,在我國沒有相關的強制許可規(guī)定。
在以前的《著作權法》中是以狹義的概念來定義復制的,法律修改之后才以廣義的概念來定義的。所有的東西不論好壞,都會有異議出現(xiàn),復制的廣義狹義也不例外。衡量著作權的直接標準是維度,在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下,受到保護的復制形式取決于法官對于維度的限制范圍。
很顯然,著作權利是通過法律的確定才得以存在的,任何人隨意改動,都會導致不確定因素的結果產(chǎn)生的。所以在我國法律中,對于著作權中的復制權是嚴格按照律法字面意思理解的。
顯然,每一個神圣的律法都是不可侵犯的,一旦被侵犯了,就會受到各種不等階級的懲罰。若是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拘役年限以及會處罰不同等級的金額數(shù)量。
復制權的三種情形
1、以圖書、報紙、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通常所說的出版權。
2、以唱片、磁帶、幻燈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錄音錄像權或機械復制權。
3、使用臨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復制和傳播美術等作品的權利,即狹義上的復制權。
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區(qū)別
1、復制權
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人自己復制或者許可他人復制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復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舉的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7種外,還包括臨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
2、發(fā)行權
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