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fā)生;
(三)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范圍
根據(jù)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工作實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受理下列案件:
1、各類民事糾紛
婚姻、家庭析產、繼承、贍養(yǎng)、撫養(yǎng)、撫育、勞動、債務、賠償、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賃、相鄰關系等。
2、民事違法引起的糾紛,未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更未構成犯罪。
3、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糾紛。
4、輕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糾紛
如侮辱、誹謗、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但由于情節(jié)輕微,法律規(guī)定此類案件當事人不自訴或者自訴后又撤訴的,調委會可以調解。
5、新出現(xiàn)的醫(yī)患糾紛、勞動爭議、物業(yè)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遷安置補償?shù)燃m紛。
根據(jù)人民調解法的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下列案件:
1、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案件;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案件;
3、已構成犯罪或構成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案件;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的群眾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方面:
1、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自治的組織。
2、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是民間糾紛,主要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
3、人民調解員與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
4、人民調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