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當事人有哪些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人。但能夠從事資金信托業(yè)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信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知情權,即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托人對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托人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義務
信托法并沒有以單列規(guī)范標明委托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托設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保證信托財產合法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托的信托財產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二)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取得報酬的權利。
(2)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即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義務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不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財產和自有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財產進行關聯(lián)交易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的義務,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6)對信托財產獨立財務處理的義務,即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7)保存處理信托事務完整記錄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見《信托法》第三十三條)
(8)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三)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享有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放棄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通過放棄信托受益權導致信托終止或者重新確定信托受益權歸屬的法律后果。
(3)轉讓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4)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權利,即委托人同時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
2、義務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確定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主體及權利確立與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有關,信托文件無論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約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現,根據契約當事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的基本締約原則,受益人只能是單純的理財受益人,而不能對其附加義務,根本上說,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權利決定的,或者說,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權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義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