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產和宣告破產的區(qū)別
1、清算的性質不同;
2、被清算企業(yè)的法律地位不同;
3、處理利益關系的側重點不同。
裁定破產是當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其資產仍大予所負的債務,但一時資金不足,其他資產又不能馬上兌換為現(xiàn)金用以清償到期償務時,而被法院裁決為破產。
宣告破產是在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或由債權人等提出要求破產后,經法院調查,認定企業(yè)(或經營者)確實具備了破產條件,則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法院宣布其破產的正式通告。
宣告破產后如何清償
1、破產清償順序
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中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guī)定的破產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清償分配
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由清算組織提出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執(zhí)行。相關依據為《民事訴訟法》和《企業(yè)破產法》。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p>
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xù)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yè)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4、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xù)。
5、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y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