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范圍包括哪些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
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財產的權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這種收益在性質上也屬于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凡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動產或金錢所產生的權益,均應當視為信托財產的一部分?!俄n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均規(guī)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于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
受托人依法有權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在性質上仍屬于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確規(guī)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規(guī)定,因出賣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或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數額上超過了在設立信托時對前述出賣物所估計的價值額,也成為信托財產的一部分?!俄n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都規(guī)定,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于信托財產。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
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xù)期間,受托人有保護信托財產的義務。如因受托人自身的過錯或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信托財產滅失、毀損,應由受托人自行補償或由第三人賠償。受托人自行補償或第三人賠償的財產,在性質上也屬于信托財產。對此,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
4、由信托人增加的財產
在信托運行過程中,信托人根據信托契約中的專門授權,可以自行決定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托運行過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財產,在性質上屬于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有明確規(guī)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如果一項信托文件有規(guī)定,信托人有權修改這一文件的條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錢與有價證券均構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在信托契約中沒有專門授權,信托人在信托運行過程中,只要與受托人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托運行過程中。由于追加財產系經信托人與受托人協(xié)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財產當然也屬于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歸屬順序是怎樣的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財產,應當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確認信托財產的歸屬并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采取現金方式、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托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托法》的相關規(guī)定,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托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托產品中,對信托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yōu)先于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對于做出此類安排的信托產品,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分配順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托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時,在信托合同中約定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其尾差歸受托人所有。
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誰
信托有效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于信托目的。對委托人來說,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該信托財產不再屬于其自有資產。對受托人來說,取得了該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之所以說是名義所有權,因為并不能享受這一所有權所帶來的信托收益。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信托存續(xù)。
信托一旦終止,上面所說的情形就會產生變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這也是受托人僅作為名義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