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人,招到人,招到合適的人。一直以來都是工作的重心,但好不容易招來的員工,卻提供不了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遇到這種問題,HR該如何處理?
一、沒有離職證明影響員工入職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在招錄過程中,為避免本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導致的風險,一般均要求勞動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這樣的要求,符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如下: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條款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履行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責任。
在處理此問題時,建議一方面如實告知情況給招聘單位,并溝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建議同時與原單位積極協(xié)調,若協(xié)調不成,建議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jiān)察部門)等反應情況并協(xié)助解決。協(xié)調和反應情況時,請保留好相應證據(jù)資料,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作為證據(jù)要求得到合理賠償。
二、為什么要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擔心存在雙重勞動關系
沒有離職證明,那么就代表可能與上一家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接觸,如果存在雙重勞動合同關系,那么新公司將面臨被訴訟的風險。
2、擔心是與原單位存在合同糾紛
沒有離職證明,有可能是與原公司的合同糾紛影響,導致原公司不予開具。
3、擔心員工有過相關的違規(guī)行為
有些員工在單位屬于自動離職,不打聲招呼就走的人,當然沒有離職證明,這樣的沒有責任心,到哪里可能都一樣。
三、無離職證明的解決辦法
1、繼續(xù)與原單位協(xié)商溝通,因為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jīng)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么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么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如果經(jīng)過溝通協(xié)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于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xié)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咨詢是否已經(jīng)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2、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
員工向新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內容如下:
承諾函
本人A,身份證號:X,向B公司鄭重承諾,本人已經(jīng)與C公司勞動合同解除,若因本人做虛假承諾,給B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后,都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簽名):
XX X 年 X 月 X 日
招聘單位將員工提供的證明資料連同承諾函一并保存存檔,作為員工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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