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義
傳統(tǒng)觀點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類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危險駕駛罪 。
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財物。 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侵害的犯罪對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無確定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特性。 本罪雖然是復雜客體,在實踐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權,也可能只侵害財產權,還可能既侵害人身權又侵害財產權。
2、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shù)钠渌kU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權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shù)钠渌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該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法律規(guī)定有所不同,是因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這個年齡段的行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實施放火、爆炸、投毒一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實踐中這個年齡段的行為人實施這類犯罪的現(xiàn)象也不鮮見,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確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對實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為負刑事責任。
4、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