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
一般來說,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在此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chǎn)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間送出的,應該視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所以該財產(chǎn)應該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的。
但是,依照不少傳統(tǒng)的民間習俗,一般百姓通常認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給予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給男方的財產(chǎn),因此這種個人的財產(chǎn)應該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嫁妝歸屬權是誰
所謂嫁妝,是女方出嫁時,娘家為女兒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結婚時,父母出于為了女兒今后能過得更好些,或者盡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類的目的,通常會為女兒準備一些嫁妝帶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妝應屬于女方父母實施的贈與行為。
于情于理于法來講,嫁妝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對于該嫁妝是否包含對另一方的贈與,在女方父母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是存在爭議的。
對于嫁妝的歸屬認定問題,認為應區(qū)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男女雙方結婚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的。對于一些日常家用產(chǎn)品,如冰箱、洗衣機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實施贈與行為時,主觀意識上考慮的更多的是為了便利雙方今后的生活,供雙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實踐中通常也是雙方都享受到了贈與物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這類物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而對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項鏈、衣服之類的,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chǎn),則該類嫁妝應屬于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而對于房產(chǎn)、車輛等通常需要進行物權公示的大額財產(chǎn)。作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兒過得好,故對于贈送的房產(chǎn)、車輛等大額財產(chǎn),必然是包含贈與女兒的意思表示。但若在進行產(chǎn)權登記時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范圍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
(一)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jù)國家財產(chǎn)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guī)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chǎn)生收益。如果只是有價值評定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chǎn)生收益就不屬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從上文的講解中可以知道,對于女方在結婚的時候陪嫁的嫁妝,一般是認定為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財產(chǎn)贈與,因此屬于夫妻個人財產(chǎn),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夫妻在離婚的時候?qū)ω敭a(chǎn)的性質(zhì)進行認定是很重要的,當然此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